(2017)内04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敖汉旗康宏饲料加工厂与宋泽宇、卢海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康宏饲料加工厂,宋泽宇,卢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康宏饲料加工厂,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宋泽宇,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卢海霞,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康宏饲料加工厂与宋泽宇、卢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泽宇、卢海霞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凤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