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中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元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元虎,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元虎将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全部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