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7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122号原告:李晓峰,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仕会,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李晓峰母亲,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晓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晓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