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海明、蒋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明,蒋治,何海清,姜毅,林家寿,杨盛敬,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温庆生,莫延恩,吴世新,吴世周,吴世伟,吴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蒋治,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何海清,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姜毅,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林家寿,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杨盛敬,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地址贵港市西江产业园西区12号地块。被执行人温庆生,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莫延恩,男,1952年3月31日出生,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吴世新,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吴世周,男,1973年6月9日出生,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吴世伟,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住贵港市人民中路50号院红旗新区。被执行人吴世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目前,就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需要对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存款给予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庆生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90×××79内存款及账号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莫延恩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78内存款及账号的冻结。三、解除被执行人吴世新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90×××88内存款及账号的冻结。四、解除被执行人吴世周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95内存款及账号的冻结。五、解除被执行人吴世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73内存款及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肖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