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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建斌、郑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斌,郑松,葛丽,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林帮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斌,男,汉族,1982年5月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郑松,男,汉族,1974年5月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葛丽,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中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76132970。法定代表人林帮浆,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帮浆,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朱建斌与被执行人郑松、葛丽、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林帮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松、葛丽、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林帮浆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朱建斌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新干大厦的部分房产,郑松、葛丽共有的位于新干县××镇的房产,但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除抵押给银行的外,其余房产均作了在建工程抵押,暂时无法处置;郑松、葛丽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了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现因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朱建斌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965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197035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