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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党丽与邢继东、马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党丽,邢继东,马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566号原告:张党丽,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波(系原告丈夫),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邢继东,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马秋红,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党丽与被告邢继东、马秋红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党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党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康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