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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玉环市环境保护局、玉环县楚门万方阀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市环境保护局,玉环县楚门万方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302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庄雄平,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万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科技工业区园。法定代表人张云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玉环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万方阀门有限公司擅自投入铜棒熔炼加工生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1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28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2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要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4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娄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