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董艳如与姚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如,姚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2126号原告:董艳如,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永光,男,1980年2月1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董艳如与被告姚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艳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姚永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姚永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姚永光向董艳如借款1万元,当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此款一直未还。2015年8月16日,姚永光重新给董艳如出具了欠据,承诺2015年年底偿还0.5万元,2016年全部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此款至今未还。姚永光承认董艳如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姚永光没有偿还能力,所以不同意偿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姚永光承认董艳如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董艳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董艳如要求姚永光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董艳如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永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艳如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姚永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