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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清廷与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廷,曾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669号原告:杨清廷,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曾亮,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杨清廷诉被告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被告曾亮去向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继续审理,并于2017年6月29日向原告杨清廷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735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35元,减半收取计4867.5元。审 判 长  税旭东审 判 员  杜德明人民陪审员  戢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