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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虎青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虎青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虎青,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虎青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虎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唐虎青在自己位于邵阳县郦家坪镇竹山村的承包地里种植罂粟。2017年5月10日,唐虎青种植的罂粟被邵阳县公安局九公桥派出所的民警发现,被告人唐虎青被抓获归案。经民警现场铲除清点,唐虎青种植的罂粟共700株。鉴定人员从唐虎青种植的毒品原植物里提取了5株进行鉴定,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及那某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虎青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洪某的证言,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虎青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准确,应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种植罂粟数量在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唐虎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虎青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唐虎青在户籍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成熟,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虎青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虎青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伟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 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