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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东彬、杜润清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东彬,杜润清,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韩红卫,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刘俊利,周银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91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东彬,男,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河北省磁县,住。辩护人郭华,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杜润清,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副主任,户籍地邯郸市邯山区,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武朝、刘莎,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徐海卫,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海亮,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志红,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党支部委员。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韩红卫,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会计,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店明,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委会副主任。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良,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委会副主任。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云祥,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委会委员。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学明,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委会委员。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俊利,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银堂,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河北省磁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润清、徐东彬、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韩红卫、徐某1、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刘俊利、周银堂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5)丛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暨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润清的判决部分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徐东彬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冬冬、刘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杜润清及其辩护人武朝、刘莎到庭参加诉讼。并经讯问上诉人徐东彬,听取徐东彬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1年9月,邯郸市金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街公司)取得磁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马头生态工业城滨河路东侧、规划路北侧的5.6667公顷土地,以广东恒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名义开发“恒富时代天街”项目。邯郸冀南新区政府对涉及该项目的王家庄、徐家庄、辛庄营、小马庄四个村的部分土地房屋进行征迁,2013年7月,为加快推进该项目的拆迁工作进度,冀南新区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并将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交由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实施。在征迁过程中,城南办事处组织王家庄、徐家庄、辛庄营、小马庄四个村的村干部协助实施该项目拆迁补偿工作。拆迁工作大部分完成后,在金街公司圈建围墙时,有部分村民阻扰金街公司的围墙施工,城南办事处遂指派时任办事处副主任的杜润清负责处理。在此期间,该四个村两委人员商议欲承揽该围墙施工工程,并由被告人徐东彬及另三个村支书向金街公司提出,被金街公司拒绝,后由杜润清与金街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金街公司为了保证围墙施工的顺利进行,郑清玉与杜润清商定按围墙长度每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村干部好处费,村干部负责阻止村民阻扰,协助金街公司把围墙施工工程顺利完工。2014年1月,金街公司在围墙施工完成以后,按照围墙长度给付杜润清共计263400元,杜润清让城南办事处会计领取后,按照围墙在各个村的长度由各村按照每米80元领取。徐某2105640元由被告人徐东彬领取,被告人徐东彬让村会计韩红卫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97200元,被告人刘俊利、周银堂、徐东彬、韩红卫、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徐某1、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每人分得8100元。各村领取后剩余50100元杜润清留到本人处。2014年3、4月份,杜润清将该款交给城南办事处工作人员刘某1,由刘某1分两次将该款给付因拆迁受伤的王家庄村支部书记王廷壁治病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中共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工作委员会关于成立城南办事处的决定记载,2007年7月6日决定成立马头生态工业城城南办事处。2、中共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城南办事处工作委员会证明:杜润清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任城南办事处副主任,2014年2月任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副主任;徐东彬任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徐家庄村支部书记;刘俊利任徐某2村支部副书记;周银堂任徐某2村支部副书记;韩红卫任徐某2村会计;徐海卫任徐某2村支部副书记;徐海亮任徐某2村支部副书记;王志红任支部委员;徐某1任徐某2村委会主任;徐店明、徐良任徐某2村委会副主任;徐云祥2012年至2014年任徐某2村民委员;徐学明任徐某2村委委员。3、金街公司账目记载,2014-01-21支付单竹林、杨书平报销马头工业城城南办事处安置房建设办公室马头城峰路三角地垒围墙补贴农村占地款26.34万元。4、收款单位为徐某2村、收款人为韩红卫的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邯郸市金街房地产开发公司围墙占地费26.34万元。5、徐庄、王某3、小马庄、辛某营四村分发213256元清单显示:徐庄徐东彬领取补助金额105640元。6、金街公司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记载,金街公司于2011年5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3;“恒富时代天街项目”开发前期是金街公司以恒富公司的名义实施的。7、磁县国土局出让公告、合同和马头经济开发区管理处《成峰公路两侧拆迁改造实施方案》、徐家庄村拆迁补助表等书证载明了出让土地的位置及受让方、拆迁的范围及奖励办法、徐家庄村干部领取拆迁补助款数目等内容。8、证人郑某(金街公司项目负责人)证明,金街公司是恒富公司的下属公司,于2011年9月通过政府“招拍挂”方式取得了马头工业城成峰路北侧三角地85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准备进行商业和住宅楼的开发,也称恒富公司项目。由于该项目地块涉及王庄村、徐庄村、小马庄村、辛庄营村四个村的村民拆迁安置情况,拆迁工作开展困难,基本没有启动。2013年5、6月份其到金街公司工作后,与冀南新区和马头工业城联系协调启动拆迁工作,2013年7月3日,马头工业城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大概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大部分的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当时还有个别村民没有签订协议,遗留的个别村民的工作由城南办事处来做工作,但在准备进行围墙施工时,王庄村、徐庄村、小马庄村、辛庄营村四个村的部分村民到施工现场闹事阻挠施工,其向马头工业城党政办反映这件事,城南办事处和公安的人到现场平息了闹事情况,城南办事处副主任杜润清对其说,领导让他来协调处理这件事,其就让杜润清协调这四个村的村干部,解决围墙的施工问题。期间也有村干部找其说想干这个垒围墙的工程,其说公司只对政府。后杜润清对其说这四个村的村干部们想干围墙的活,他们都觉得前期拆迁过程中都做了不少工作,都挺辛苦,想干围墙的活挣点钱。其向杜润清提出在同等价钱、同等条件下可以让村干部们优先来干,并且让村干部们到市里参观公司其他项目的围墙施工情况。后来杜润清给其说村干部们参观完后提出报价每米450元或460元左右,其说公司现有的施工队报价只有每米260元,所以村干部们的报价接受不了,另外出于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因也不愿意把这个工程交给村干部们来做。后与杜润清商定,按围墙长度每米给村干部们100元,但是村干部必须保证围墙的正常施工,做好闹事村民的工作,否则会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大概用了两三个月,围墙施工完毕,按照围墙长度,公司总共需要给村干部们26万余元。2014年元月份,其给杜润清打电话让他来拿钱,城南办事处来了个女的把26万余元领走了。收据上显示的“围墙占地费”只是个名义,实际上这笔钱不是占地费。9、证人李某(城南办事处主任)证明,2010年其任城南办事处主任,金街公司在城南办事处辖区征了200多亩地搞房地产开发。大概2013年元月份,开始启动成峰路两侧拆迁改造。涉及到徐庄、王某3、小马庄、辛某营四个村的拆迁工作。当时马头开发区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城南办事处派杜润清具体负责协调这四个村拆迁户的关系。大概2013年9月拆迁工作基本结束,但目前还有个别被拆迁户没有达成协议。当时金街公司圈垒围墙时,有些村民还给金街公司闹过事,不让金街公司施工垒围墙。城南办事处委派副主任杜润清去协调解决此事,杜润清和闹事村民的村干部一起给做工作,劝离闹事村民,让金街公司施工垒围墙,过了一段时间,金街公司就将围墙垒好了。10、证人王某1(城南办事处党委书记)证明,城南办事处隶属于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管理着14个自然村,杜润清是副主任。大概2009年,马头经济开发区引进广东恒富投资集团对成峰路北侧拆迁改造,成立了金街公司具体负责这个项目,2010年5月,马头经济开发区成立了拆迁指挥部,拆迁工作涉及徐庄、王某3、小马庄、辛某营四个村,杜润清具体负责协调这四个村的关系,经过两三年的拆迁工作,还有30多户“钉子户”没有拆迁,2013年6月底重新成立拆迁指挥部,加大拆迁力度,由城南办事处牵头,四个村的村干部协助政府的拆迁人员,包家到户,逐户给村民做工作,督促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经过两个多月的工作,这次集中拆迁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但还有个别村民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大概在2013年9月份左右,金街公司给拆迁指挥部打报告,主要内容是金街公司需要对所征地块垒围墙圈地,但徐庄、王庄、小马庄、辛庄营四个村的村民闹事不让公司施工,请求指挥部协调解决此事。开发区拆迁指挥部有关领导就将这项工作交给城南办事处去办理协调,制止村民闹事,使金街房地产顺利施工。其将此事交给杜润清具体协调解决。大概过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杜润清汇报金街公司垒围墙的事经过他和四个村的干部做工作,已经解决了,围墙已经顺利施工了。另证明:拆迁指挥部以城南办事处为主,办事处召集徐家庄、王家庄、小马庄、辛庄营四个村所有村支两委成员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当时给村支两委干部们的具体工作安排就是给村民做工作、督促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维持拆迁工作秩序、化解村民与拆迁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2013年8月底,参与拆迁的多个部门都撤走了,城南办事处继续进行拆迁扫尾工作。11、证人姚某(辛某营村党支部书记)证明,恒富项目地块涉及辛某营、王家庄、徐某2、小马庄村的部分土地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工作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目前还有个别村民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主要是协助城南办事处负责其村征地补偿安置的全面工作,城南办事处副主任杜润清具体负责四个村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大概在2013年秋天,恒富项目的主要中心地块已征迁完毕,恒富公司准备将已拆迁的地块用围墙围住进行施工,当时村里听说这件事后有不少人想接这个工程挣点钱,其和村里的张某等几个人在一起说话时提到把这个活接下来大家都挣点钱,其作为村支书考虑到这几个人在拆迁过程中出了不少力,非常辛苦,也想把这个垒围墙的活接下来几个人挣点钱。其和徐庄支书徐东彬、王某3支书王某4、小马庄支书马某在一起说话的时候提到这件事(后来王某4生病住院,这件事就由王某3村主任王某5接手了),几个人都想以个人名义把垒围墙的工作接下来。后其和王某5、徐东彬、马某先后各自找到恒富公司杨某记和郑书记,想让把垒围墙的工程交给他们来做,按照围墙占各村土地情况,各做各村的工程。当时其提出的报价是每米450元左右,恒富公司觉得报价高没有同意。后来他们又先后找到副主任杜润清要求承揽该垒围墙工程,当时其给杜润清说:“我这有几个村干部一直跟着我在拆迁过程中起早贪黑非常辛苦,你给恒富公司说说让我们几个接了这个活挣点钱吧,要不如果施工时有人去捣乱我们就不管了,而且以后大家再做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没积极性了”。杜润清表示去找恒富公司协调这件事。后来有一天,杜润清把其和王某5、徐东彬、马某叫到一起,说他已和恒富公司协商好了,垒围墙的工程由恒富公司自己找人干,但按照围墙在各村土地上的长度,以每米大约七八十元的标准直接给他们钱,但他们必须给恒富公司维持好垒围墙的施工现场秩序,等到围墙垒好后,再给这笔钱,而且后续的拆迁工作还要给多帮忙使劲,四人都同意了。后来恒富公司在垒围墙施工过程中不断有村民阻挠施工,每次都是由他们这些村干部出面解决的,最后围墙工程顺利完工,而且通过村干部的努力,恒富项目后期的拆迁工作进行得也比较顺利。2014年春节前,杜润清通知其去办事处财政所找个女的领钱,其去城南办事处财政所领了3万多元,按照在拆迁工作中工作量大小,和张某等五个人分了。12、证人马某(小马庄村支部书记)证明,2013年9月份左右,恒富项目涉及其村的6户村民的宅基地已经拆迁完了,城南办事处让其村两委成员继续协助辛庄营、徐家庄、王家庄三个村,在协助这三个村拆迁过程中,其村两委成员有人给其说,恒富公司要建围墙,有村民和社会上的人想干围墙施工的活,在现场闹事儿、捣乱,不让施工。村两委成员让其找恒富公司说说,让恒富公司把围墙施工的活给他们干,他们也好挣点钱花。在开拆迁碰头会时,其给王某5、姚某和徐东彬三人商量这件事儿,他们三个也都说村干部们在拆迁工作中付出很多,大伙也挺辛苦,也都想干恒富公司围墙施工的活,村干部们也挣点钱花,四个人商量想以每米300多元的造价施工,也找恒富公司说了,恒富公司的郑某说他们没有资质,怕干不好,不想让他们干。其就给村两委成员说了,当时两委成员就吵吵说,拆迁这么辛苦,一点围墙的活也不给,剩下的拆迁不干了。后在开拆迁会时其就给杜润清说村干部们都觉得拆迁很辛苦,想干恒富公司的围墙施工,大伙也挣点钱儿,恒富公司不想让干,并让他找恒富公司说说把围墙的活给他们干,当时王某5、姚某、徐东彬也都给杜润清说这件事儿。杜润清说大伙拆迁是挺辛苦的,也同意找恒富公司协调这件事。过了几天,杜润清把其和王某5、姚某、徐东彬叫到一起说,办事处领导让他们协调恒富公司的围墙施工,要确保围墙的施工安全,不能再让村民闹事。当时四个人就说,围墙的活不让干,伙计们有意见,让他们自己想办法吧。杜润清说围墙施工的事儿,他正和恒富公司协调。又过了几天,杜润清又把四个人叫到一起说,已经和恒富公司说好了,围墙施工的活恒富公司自己干,围墙建好以后,按围墙在各村地段的长度每米给他们80块钱的补偿,在恒富公司建围墙期间他们要保证围墙的正常施工,不能有人找事、捣乱,维护好施工秩序,还有做好剩余的拆迁工作。四个人都表示同意,在随后的围墙施工中,有村民捣乱闹事时,都是村干部出面协调帮助解决,同时他们也在进行后续的拆迁工作。围墙施工结束以后,2014年1月份,杜润清打电话让其到城南办事处财政所找王某2领围墙的钱,其从王某2手里签字领了6000余元的围墙款,都用于村两委成员旅游了。13、证人刘某1(城南办事处主任助理)证明,2013年春天,王家庄村的村支部书记王某4因为在拆迁工作期间,被人打伤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城南办事处也给过王某4一些款项。2014年3、4月份,杜润清把其叫到他办公室对其说,王某4现在北京住院,领导要去北京看望他。杜润清交给其一个报纸包,说是5万元钱。让其拿着将钱交给王某4的家人。其问杜润清是哪儿来的钱?杜润清说不用管。其数了一下是50100元。其分两次给了王某4儿子王振增。14、证人睢改庆(金街公司职员)证明,2014年1月份,郑某对其说有一笔给城南办事处的围墙款需要报账,数额为263400元,其按公司规定制作了报账手续向公司报了账,后城南办事处来了个女的把263400元拿走了。15、证人王某2证明,2014年春节前,杜润清让其去恒富公司拿一笔26万余元的工程款,随后杜润清给了其一张领款表,表上的具体内容都是杜润清填的,让其按照表上的钱数给王家庄、徐某2、小马庄、辛某营四个村,其给了四个村的支书,杜润清把发放表和剩余的几万块钱拿走了。16、被告人杜润清供述,2013年9、10月份,恒富项目的主要地块已征迁完毕,恒富公司准备把中心地块垒围墙围住进行内部施工,当时不断有村民捣乱、闹事、阻挠施工。办事处领导让其负责这件事,其找到王某5、徐东彬、姚某、马某,给他们说领导让维持秩序,再有村民闹事,就过去解决一下。他们几个都很不情愿。王某5、徐东彬、姚某、马某先后找到其,说他们想承揽垒围墙工程,他们已经找恒富公司说过这件事,但恒富公司不同意把工程交给他们。四个人想让其找恒富公司协商,其与恒富公司经理郑某协商后,由恒富公司按围墙的长度每米给村干部提100元钱,几个村干部按照涉及各村土地的围墙长度分配该款,几个村干部必须给公司维持垒围墙的施工现场秩序,其告诉四个人是每米给他们80元,后来恒富公司在垒围墙过程中也不断有村民阻扰施工,每次都是他们出面解决的。围墙建好后,2014年1月份,郑某打电话让其去取给村干部们的这笔钱,其让办事处会计王某2从恒富公司取回26万多元,其算出村干部应领取的数额,造表给了王某2,通知王某5等四人领钱,领完后王某2把领取表和剩余的5万多元给了其,2014年4、5月份,书记王某1要去北京看王某4,其就在办公室把这5万余元交给刘某1,让她带着去北京给了王某4的家属。17、被告人徐东彬供述,恒富项目涉及辛庄营村、小马庄村、王庄村和其村,城南办事处组织四个村的两委成员及部分机关单位开会,布置恒富项目的拆迁补偿工作,城南办事处派副主任杜润清负责协调四个村与恒富公司的拆迁工作。2013年10月份左右,恒富项目基本拆迁完了,但土地还没有征完。2013年11月份左右,恒富公司开始安排施工队挖地基,准备在该项目地块建围墙,当时部分村民就开始不断的闹事,阻止施工,其村两委成员徐海亮、徐海卫、王志红、韩红卫、徐某1、徐店明、徐良、徐学明、徐云祥、刘俊利、周银堂都不断给其说让其找恒富公司说说,把围墙施工的活交给他们干,挣点钱花。在开会时姚某、马某、王某5三个人也都说要找恒富公司商量,想干围墙施工的活。其就找恒富公司姓郑的负责人说,想以每米400多元的价格干他们围墙施工的活,其找了姓郑的几次,他都是说他们施工质量不行,报价高,不能干。在找他说围墙施工这事儿过程中,其按他的要求让人看了别人的施工情况,恒富公司的围墙用的是空心板,需要吊车等施工设备,他们没有配套设备不能干。其就把恒富公司不让干围墙施工的事儿给两委成员说了。其看两委成员都有点意见,因为想干活挣个钱,也挣不了。但由于不断有村民闹事,围墙的事儿恒富公司自己也没法施工。杜润清就把其和马某、姚某、王某5四个人叫到一起说办事处领导让帮助协调恒富公司的围墙施工。他们都说旅游的事儿没有兑现,因为刚开始拆迁时,恒富公司说过,拆迁完了让旅游,现在围墙的活也干不了,他们不管了,自己解决吧。随后杜润清又给其和马某、姚某、王某5四个人说,他已经和恒富公司说好了,围墙施工由恒富公司自己干,按围墙在各村地段的长度,每米给80元补偿,前提是要各自负责围墙在各村地段的正常施工,保证施工安全,不能再让村民找事儿,要维护好围墙施工秩序和拆迁工作,等围墙建好以后,按实际测量给补偿。四个人也都表示同意,随后其把杜润清说的这事儿给两委成员都说了,两委成员也都同意。恒富公司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也不断有村民闹事,也有把围墙推倒的,都是村干部出面帮助协调解决了。2014年春节前一天,杜润清打电话说围墙的钱到了,让其到城南办事处财政所找一个女的领钱,其到城南办事处财政所领了105000多元补偿,让村会计韩红卫到其家,让韩红卫算了算,村两委成员12人每人8100元,计97200元。还剩8440元,给村里雇用的6个临时工分了8100元。还余有340元,共同买烟抽了。18、被告人韩红卫供述,恒富公司项目涉及的四个村都属于城南办事处的管辖,城南办事处要求四个村的村干部协助上级政府做好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安排城南办事处的副主任杜润清具体负责协调安排四个村的拆迁工作。徐某2的两委干部,都是起早贪黑的在拆迁现场给村民做工作,每个人都相当辛苦。拆迁任务基本结束后,听说恒富公司要对已征地块圈垒围墙,两委班子成员商量让徐东彬找恒富公司把这个工程承揽下来大家也挣个钱。徐东彬找了恒富公司后对几个人说,恒富公司一方面嫌要价太高,另一方面恒富公司是用空心板圈垒的围墙,咱们没有专业的施工队伍,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所以恒富公司不愿意让咱们做圈垒围墙的工作。大家都表示既然不愿意让做就不做了。此后,恒富公司开始自己圈垒围墙施工时,这四个村的个别村民就到施工现场闹事,不让施工,恒富公司将此事反映给城南办事处,请城南办事处协调解决此事。城南办事处就派杜润清,结合四个村的村干部,来劝离驱散闹事村民,维持垒围墙的秩序。在此期间,徐东彬又给村两委班子成员说,经过给恒富公司谈,恒富公司表示虽然垒围墙的活由他们自己做,但可以由咱们来维持垒围墙的秩序,等围墙垒完后会给村干部一笔钱作为补助,按照围墙在村的长度,每米给补助八十元。而且后续的拆迁工作还要靠大家共同出力。大家都表示同意。后来恒富公司在圈垒围墙施工过程中,不断有村民扰乱施工,涉及到徐家庄村的村民,每次都是他们这些村干部出面解决的,他们还雇佣了6个临时工,对已经垒好的围墙进行看护。2013年11月份围墙工程顺利完工,而且通过村干部的努力,恒富项目后期的拆迁工作进行得也比较顺利。大概2013年12月份,徐东彬对其说:恒富公司准备付给咱们钱,但恒富公司要求出张收据,这笔钱要给四个村,数咱们村得的钱多,你开张263400元的收据,给了恒富公司。其就开了个263400元的收据交给了恒富公司的一个女的。2014年元月份左右,徐东彬电话通知其说恒富公司给的钱拿过来了,让到他家里领钱。其过去后,徐东彬给我们说:恒富公司给了咱们村105400多元,咱们雇的6个临时工每天给他们150元钱,剩下的钱,村两委成员平均分配。经其计算,6个临时工共计支出8100元,剩下97300元,平均分给12个村干部,每人分得8100元。徐东彬将从恒富拿回的105400多元让其负责发放,徐东彬通知两委班子成员来他家领钱。随后两委成员陆续到徐东彬的家里,其将8100元分别发给了他们,村主任徐某1因有事没去,徐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将钱给他捎回去。其又通知了6个临时工,把钱给他们发了。19、被告人周银堂、刘俊利、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徐某1、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供述商量承揽围墙施工工程及协助金街公司围墙工程完工后各分得8100元的经过同徐东彬、韩红卫供述基本一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东彬、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韩红卫、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刘俊利、周银堂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为金街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该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东彬、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韩红卫、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刘俊利、周银堂犯有受贿罪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是在金街公司围墙施工过程中负责阻止村民阻挠,协助金街公司围墙施工顺利完成后,金街公司按照围墙长度给付的村干部们的好处费,该事实已经庭审查证属实。但该十一名被告人虽然是受政府工作人员委托,协助解决群众与开发企业因圈建围墙引起的纠纷,但该委托事项不属于特定的几项行政管理工作。故公诉机关对该十一名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指控缺乏构成犯罪主体的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徐东彬、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韩红卫、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刘俊利、周银堂作为村基层组织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协助金街公司圈建围墙过程中,利用了其是村两委成员的特殊身份,在协助金街公司顺利完成围墙圈建后,收受金街公司给付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被告人在此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并雇佣了人员看护围墙,城南办事处的会议纪要也同意项目业主出资一定费用,给征地拆迁有关人员发放加班、补助等费用。该十一名被告人虽然应对徐某2村收到的总钱数承担责任,但每个人分得的钱数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润清犯有受贿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杜润清是在受办事处领导委派,协调村干部协助金街公司圈建围墙施工过程中,在村干部提出承揽围墙施工的要求未能达到,村干部不愿意协助金街公司垒围墙的情况下,为了使村干部能够协助金街公司垒围墙顺利完成,才与金街公司商谈给付村干部费用的,其与村干部没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且金街公司给付的26万余元明确表示是给村干部的费用,杜润清留下的50100元金街公司与村干部均不知情,且其并没有将该款私用,而是在其处存放两三个月后给了同事用于因拆迁受伤的村干部治病所用,另从办事处书记王某1当庭的证言中,也不能排除杜润清曾向其汇报过此事。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润清构成受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东彬、韩红卫、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刘俊利、周银堂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免予刑事处罚;对上列十一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宣告被告人杜润清无罪。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杜润清系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且其行为对其他村干部构成犯罪必不可少。原判宣告其无罪错误。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杜润清辩护提出是金街公司主动找其给村干部补助,不是其索要的。杜润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杜润清主体身份的证据不足,金街公司建设围墙也不在杜润清职责范围之内;杜润清没有索贿故意和占有财物的行为,金街公司没有向杜润清行贿的故意,杜润清与其他村干部也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应维持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东彬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所得8100元是维护围墙施工秩序的劳务所得,不是受贿性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与一审相同。对于原审被告人杜润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杜润清主体身份的证据不足,金街公司建设围墙也不在杜润清职责范围之内的意见,经查,城南办事处的设立文件及杜润清的任职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杜润清担任冀南新区(含原马头经济开发区)城南办事处副主任的事实,行政区划的调整、更名不影响对其主体身份的认定。金街公司建设围墙地点确在城南办事处辖区,证人李某、王某1均证实指派杜润清协调解决金街公司垒围墙之事,杜润清对此予以供述,证人郑某亦证实杜润清对其说领导安排其协助解决村民阻挠围墙施工之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杜润清依职权及领导委派处理金街公司垒围墙之事的事实。故对杜润清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抗诉机关抗诉提出杜润清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且其行为对其他村干部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金街公司给付财物的对象是王庄村、徐庄村、小马庄村、辛庄营村的村干部,只是委托杜润清经手领取和发放,没有给付杜润清本人财物的意图;收取金街公司财物的原审被告人徐东彬等人并不明知杜润清从中截流部分钱款,且事前并无与杜润清共分该笔钱款的合谋,事后亦无分钱给杜润清的行为;证人王某1当庭证实杜润清给其汇报过垒围墙过程中给村干部每米100元及从100元中提出20元给王廷璧治病的事,证人刘某1证实杜润清交给其50100元,让其分两次给了王廷璧的亲属,分别与杜润清的相关供述相印证。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审被告人杜润清在工作中协调金街公司违规给付村干部钱物,并从中截流50100元的行为虽不合法,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其本人具有借机索要财物的故意及实际占有了该50100元,也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与原审被告人徐东彬等人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故该抗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东彬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所得8100元是维护围墙施工秩序的劳务所得,不是受贿性质的意见,其身为徐庄村党支部书记,负有做好本村群众工作、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职责,其在办事处副主任杜润清的指派下,维持生产秩序、化解民企矛盾,属于履职行为而非提供有偿劳务。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东彬及原审被告人徐海卫、徐海亮、王志红、韩红卫、徐某1、徐店明、徐良、徐云祥、徐学明、刘俊利、周银堂利用分别担任村两委成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犯罪的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抗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润清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杜润清的辩护人所提应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荟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