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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奇与被申请人黄磊、赵杰姣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奇,黄磊,赵杰姣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25号申请人:张建奇,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被申请人:黄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赵杰姣,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申请人黄磊之妻。申请人张建奇与被申请人黄磊、赵杰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磊所有的位于邵东县富都花园二栋2705号的房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磊所有的位于邵东县网签合同编号为xxx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和其他处分房地产权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唐军武审判员  曾啸坤审判员  苏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黔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