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小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小小,陈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上塘路聚丰商厦8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小小,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达,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小、陈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小小、陈达价值130500元相应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