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641周兰芳、张雪与戴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芳,张雪,戴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641号原告:周兰芳,女,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5,扬州市江都区号。原告:张雪,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0,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杰,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8,泰州市海陵区室。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泰州市海陵区阳光新城5幢511、513室。原告周兰芳、张雪诉被告戴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兰芳、张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兰芳、张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兰芳、张雪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周兰芳、张雪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