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超、周海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超,周海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696号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脱瑜,该公司经理。被告:吴超,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周海华,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超、周海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超、周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超、周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