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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学盛与佟乌恩白乙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盛,佟乌恩白乙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033号原告王学盛,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军,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乌恩白乙拉,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孙桂香,系内蒙古凯创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学盛诉被告佟乌恩白乙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6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雅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