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薄东升和陈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东升,陈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954号原告薄东升,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刚,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薄东升诉被告陈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薄东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薄东升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薄东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薄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5962元,已减半收取2981元,由薄东升负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