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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剑,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大学本科,原黄山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樟泉,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皖10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了其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从2013年1月开始至2015年止,方剑先后多次以生意资金周转、归还挪用的公款、出售、抵押房产需要费用、开车发生事故需要赔偿等为由,从丁某处多次骗取48827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丁某向其催讨时,方剑还以学校欠其货款、伪造他人欠其61万的“借条”、出售房产等理由让丁某相信其有归还能力。另外,方剑及其父母归还过丁某116730元。二、2011年9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方剑利用担任黄山职业技术学院11五护理03班班主任的身份多次违反学校规定骗取学生学杂费共计387595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三、2015年5月份,被告人方剑以11五护理03班学生黄某1不需要到学校上学可以拿到学校毕业证为由,骗取黄某1父亲黄某2人民币25000元。四、2015年4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方剑以11五护理03班学生金某1服兵役期间能帮金某1拿到学校毕业证为由,骗取金某1父亲金某2人民币22700元。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接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关于黄山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问题的移交函》,5月19日被害人丁某向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报案,该局于5月20日对丁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6月20日对方剑系列诈骗案立案侦查。方剑于2016年5月23日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说明问题,在获知方剑已到达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后,侦查人员持传唤证将方剑传唤至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方剑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方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线索;5月19日丁某报案称方剑采取各种手段骗取丁某110余万元,该局5月20日立案,获悉方剑将于5月23日到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5月23日15时,侦查员持传唤证将方剑从检察院传唤至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2.情况说明二份,证明2015年5月8日0时许胡某、程某1等人在黄山职业技术学院打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黎阳派出所没有委托方剑处理此事,也没有收到黄山职业技术学院或程某1个人出具的委托书;医药费系黄山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打架双方未就理赔进行商谈,办案民警也未过问。3.王某1提供的借条及银行卡流水证,证明2013年5月5日借给方剑2万元,2015年9月14日转给方剑3万元。4.马某1提供的11五护理3班学生信息、黄山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证明前述材料中没有班主任可以代收学费的规定。5.从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证明黄山超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方剑,1999年8月16日成立,2006年3月29日注销,股东为方剑、宋某、戴某、汪某1;黄山宏创科贸有限公司,2003年4月17日成立,2008年1月22日被吊销,法定代表人为方剑,股东为方剑、龚某、方某2、陈慧琴。6.存量房买卖合同二份,证明方剑将黄昱字第17513B1号房屋卖给汪某2,售价58万元;2015年5月10日方某1将柏树路3号28幢401室卖给方剑,售价16.8万元。7.离婚协议、离婚证、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12月25日方剑和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8.黄山职业技术学院文件关于辞退方剑的通知、学生催款单,证明2016年5月20日黄山职业技术学院辞退方剑以及方剑所在班级学生总共欠款298490元。9.民事调解书,证明方剑欠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欠方某35.1万元,欠林某23.8万元及利息,欠雷某41600元及利息,欠高某27000元及利息。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方剑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1.黄山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记事本复印件,证明该校自11五护理03班学生入学以来,没有向该班学生收取学杂费1135元,而方剑私自收取了学生费用。12.方剑、丁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丁某转给方剑总共三十多万元。13.黄职院组字〔2012〕1号、黄职院党字〔2013〕5号、黄组干函字〔2013〕303号、黄职院党字[2014]27号文件,证明被告人方剑在黄山职业技术学院任职情况。14.《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证明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免学费。15.黄山职业技术学院证明一份、黄某2提供的收条两张,证明黄某12013年辍学,学籍自动取消,根据规定无法拿到毕业证;2015年5月18日黄某1补缴学费18000元、5月22日实习带教费及押金7000元给方剑。16.黄山职业技术学院黄职院字[2013]第58号文件、证明一份、金某2提供的收条一张、转账凭证二张,证明金某1因服兵役休学而无法拿到毕业证书和金某2交给方剑22700元。17.短信记录,证明丁某和方剑之间的通信情况。18.还款计划书、收条,证明方剑承诺对丁某还款和方剑母亲帮助方剑还款给丁某。(二)证人证言1.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明其听方剑说丁某要跟他结婚,但方剑没有同意。方剑和罗某在两年前离婚,其和老伴带着孙子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子里,柏树路房子被方剑以取公积金为由过户给方剑了。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和2006年与方剑、方某2、张某1等人开过宏创电脑公司,法人代表是方剑,2006年左右注销。当时公司没有赚到钱,注销时也没有资金可分。2007年其自己开了一家黄山宏天世纪科贸有限公司,与方剑没有关系。其向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出售过电脑,也给学院做过产品维护,都是其自己联系办理,方剑没有和其合作向学院出售过电脑。2014年9月底,方剑有急事向其借了3000元,其没有向方剑借过钱,没有写过61万元的借条。3.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丁某以她男朋友方剑急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后又以男友需要用钱为由向其借1万元,当时在宝来酒店门口看见一个年轻男子开着一辆皖J×××××捷达轿车,丁某跟其说是她男朋友方剑,后丁某拿了钱上了方剑的车。后其多次找丁某要钱,丁某说钱都在方剑那里,其和丁某多次找方剑,但都未找到。4.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其和丁某是朋友,通过丁某认识方剑,他们是恋爱关系。2014年下半年,其陪丁某到市政府大院,丁某指着方剑跟其说是她男朋友,方剑默认了,而且通过他们之间平时交往,也能看出是男女朋友关系。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丁某带着方剑到其家中,方剑跟其说他和丁某在谈恋爱,丁某说方剑在黄山职业技术学院上班,当时方剑还说他已经离婚了。6.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方剑说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准备招收新生,需要进一批电脑,他自己想做这笔生意,但资金有点紧张,想让其借给他3万元,现在还欠1万多元。2013年8月,方剑带一个女的来,说是他同事,想向其借钱,当时其借给那个女的3万元,签了一个协议,女的还出示了一张收入证明,名叫丁某,系黄山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还盖了人事处的公章。7.证人汪某3的证言及借条二张,证明2014年5月初,方剑打电话向其借10万元,说他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其就借给他10万元,并于2014年5月15日打了一张借条。过了一段时间,方剑又打电话称还需要10万元周转,其又借给他10万元,2014年6月10日他打了一张借条,约定2015年3月底归还。2015年11月7日,其找到方剑让他在两张欠条上重新写了承诺,但至今一分钱都未还。8.证人叶某2的证言、账单详情一张,证明2015年10月初,方剑说他向单位请了几个月假,想到其公司上班,其同意了,一直上到2016年5月22日。从2015年10月到2016年2月方剑的工资都是3000元一个月,3月份工资7600元,4月份工资7900元,5月1日至5月22日工资6000元,过年时发了2000元红包给他。方剑在公司没有股份,仅是打工,他在南京租房子的花费差不多1000元左右。2016年5月14日方剑跟其说他需要钱还信用卡,向其借了1.2万元,到现在也未还。9.证人姚某1的证言及借条一张,证明2014年10月份,方剑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其借6万元到8万元,其凑了2万元借给他,方剑当时写了欠条,但到期未还。其向他要了几次,他都说资金没有周转过来,过一段时间再给其。10.证人俞某1的证言及借条二张,证明2013年8、9月份,同事方剑因为需要用钱向其借2.5万元,2013年9月份,方剑说欠高利贷,其又借给他6万元,写有借条,至今方剑一分钱未还。11.证人徐某的证言及借条二张,证明2014年其打篮球时认识方剑,知道他是黄山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2014年8月5日,方剑说他遇到急事,让其借5万元,其就取了5万元给他,并打了一张借条,约定2014年9月10日前归还,但到期未还。2014年10月10日方剑又说遇到急事要借1万元,就又借给他1万元,也打了借条。后一直催方剑还钱,但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还说他舅舅在上海开大公司,已经答应给他20万元,但一直未还。2016年5月,方剑从南京汇了1000元给其。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其儿子程某1的辅导员方剑以投资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找其借4万元周转,因其系程某1的辅导员,就答应借他4万元,2013年5月5日还了2万元。2015年4月份后,方剑又以投资之前工程为由陆续向其借款5万元。2015年方剑打电话说其儿子程某1参与打群架,以学校要开除、公安局要拘留等需要打点为由,分三次问其要了1.1万元,后方剑又打电话说公安局要拘留程某1,让其交2000元押金给学校,其给了他2000元,2015年10月份,方剑和其说可以安排程某1到部队医院上班,让其给他4000元。还有一次程某1在老卫校上学的时候,方剑和其说程某1打架要被开除,向其要了2000元,还以帮忙安排程某1当兵名额为由,向其要了2000元现金和烟酒。程某1的学费第一学期通过银行卡缴纳,之后每一个学期都是把学费直接拿现金给方剑,具体多少不清楚了,只记得程某1实习前方剑打电话说还需要补交1135元费用,方剑不在,其就直接交到学校财务了。13.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左右一天晚上,其在学校打架,当时班主任方剑打电话让其回家休息一段时间。2015年5月底,其母亲接到方剑电话说公安局要拘留其,其母亲就找方剑帮忙处理,但如何处理其不清楚。2015年10月份左右,其实习结束回家,有一天其母亲接到方剑电话说可以通过关系安排其到部队医院上班,于是就找方剑帮忙,但至今也未接到部队医院的通知。第一学期学费缴到学校,后学校统一给每人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通知以后学杂费等费用每学期统一交到卡里,由学校统一划扣。后每个学期开学的时候,方剑都会通知缴纳学费,有几个学期其是应方剑的要求将钱转入方剑提供的银行卡,不是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一天早上其驾车在黄龙大酒店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委托方剑帮其处理后续事宜,赔偿费用都是其自己支付,跟方剑无任何关系。1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借条一张,证明2014年9月份时候,方剑跟其说有点急事需要借钱救急,让其借点钱给他,其就借了2万元,约定2014年11月底归还,方剑写了一张借条。16.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借条一张,证明方剑曾主持过黄山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工作,期间公章一直在方剑手上保管;2012年9月25日方剑称外面欠些钱,让其帮帮他,于是借给方剑25000元,方剑打了借条,后两次还了1100元。17.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黄山职业技术学院的班主任主要是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进行管理,工作职责由学院的班主任管理办法规定。入学时学院统一给学生办理一张自助银行卡,学生自行把所需学费和住宿费存到银行卡里,后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划账,再打印发票交给学生。学院不存在让班主任或其他部门代收学费的情况,如果学生没有及时缴费,财务部门会让班主任通知学生及时把钱存到卡里,或让学生直接交到财务部门,班主任不经手钱。1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开始在学院财务科负责学生各种费用收取、退费及助学贷款等事宜。方剑所带班级五年制,2011年秋入学,第二学年、第三学年根据政策规定只需缴纳第一学期学费,第二学期学费免除。学院规定学生入学后统一到工商银行办卡,开学后由学生将学杂费存入卡内,由财务科统一提交银行代扣,学校从未让班主任代收学生学杂费。方剑带的学生大量拖欠学杂费,主要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全年学杂费、第四、第五学年也有部分。19.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马某2的证言基本相同。20.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学生学费应由学院财务科统一收取,据其所知学院绝对不会委托班主任收取学费。2014年左右其知道方剑代收学生学费,遂找方剑核实,方剑承认有收取学费情况,他承诺尽快将钱交到财务处。2012年上级有文件规定这一届学生前三年学费是先收后退,实行补助,后两年要收取高校学费。21.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借款协议、房产证、他项权证,证明其2000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方剑,后到其经营的来来来担保公司借过几次钱,都还掉了。2013年左右方剑最后一次到其公司借了20万元,2015年下半年方剑将公积金提取还了10万元,剩下10万元把他父亲的房子作抵押,至今未还。2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其外甥女丁某和她妈妈到其处借钱,说丁某正和黄山职业技术学院的方剑在谈恋爱,方剑告诉丁某在外面有许多工程,资金紧张,借了不少钱,丁某想从其处借钱帮方剑还债,其没有借。过了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两个姐姐陪丁某到方剑家里要钱,后方剑报警,在阳湖派出所经双方协商,方剑写了还款协议。23.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其出面帮丁某向其女儿借了8万元,之后一段时间丁某带着方剑又向其陆续借了6万元,后丁某补打了一张借条。2013年底,其带着丁某和方剑到其大姐陈某8、弟弟陈某4、其老公的老表、朋友程某2那里各借了1万元,都是丁某和方剑还的。2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丁某带着一个男的(后知道叫方剑)到其家中借钱,其借给方剑8万元。2013年12月份,丁某带方剑至其家中借了3万(其中2万元交给方剑,1万元转账到丁某银行账户)。(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底,其通过宋某认识方剑。2013年1月8日,其和宋某一起到方剑办公室,方剑说需要点钱急用,让宋某借2万元给他,宋某没有钱,但宋某让其借给方剑,其感觉方剑工作稳定,比较可靠,于是借给方剑2万元并打了借条。2013年元月26日,方剑打电话说请其吃饭,吃饭时方剑说他有急事需要2万元,让其借2万元,其同意了,向方剑转账1万元,另外又拿了1万元现金给方剑,方剑打了一张借条。接下来几天,方剑说因为在学校挪用公款,需要钱来补窟窿,而且还说和龚某合伙卖电脑给黄山职业技术学院,让其借钱给他,其陆续借了一些钱给他,方剑于2013年1月30日打了一张9.8万元借条,2月8日打了一张4.6万元的借条。此后,其一直让方剑还钱,方剑说放心,如果没钱还,就将他位于新安南路20-1号1幢602室房屋拿到银行去抵押。之后方剑又说他的房子二次抵押,需要请相关领导吃饭送礼才能抵押成功,请领导到KTV唱歌需要花钱,房子抵押评估需费用等理由陆续向其借钱,到2013年7月10日,方剑打了一张17.4万元和9000元两张借条。随后,因为知道双方都已离婚,方剑让其当他女朋友,其就同意了。后方剑又告诉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挪用了公款,原来学校的柳书记一直照顾他,现在柳书记调走了,纪委正在调查柳书记,能查到他头上,让其一定帮忙,其于是向表妹朱某借了8万元给方剑,又让一个叫姚某2的同事帮忙到休宁一家担保公司借了3万元给方剑。方剑又说他在饭店里吃饭记账不能报销,需要先行垫付,其拿了1.9万元给方剑,他又说单位需要购置办公用品和电冰箱、床上用品,其又到店里刷卡付了5000多元。有一天方剑说他同事王某2驾驶汽车在黄龙酒店附近撞了人,需要拿钱给对方,让其拿了5000元。方剑也以有一个南京人想要买他的房子需要交相关税费等理由,陆续向其借钱,到了2013年8月27日,其和方剑算了一下账,方剑打了一张50万元借条,在这期间,方剑拿出一张署名龚某的借条给其看了一下,上面写的是龚某向方剑借款61万元,并且还附有黄山宏天世纪科贸有限公司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副本在后,让其相信他有能力偿还。到了2014年,方剑说他有个招商引资项目,前期需要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向其借钱,到了2014年4月初,其催他还钱,方剑就把他的工资卡和存折放在其处,过了两个月也没见有钱进账,后来才知道方剑应该是换卡了。2014年9月15日,方剑打了一张14.5万元借条,2015年3月2日又打了一张6.1万元的借条。这之后,方剑又以在香茗酒店赚外快、党校上学交费、油费、杂费、太平项目办证需要费用、还高利贷利息等理由向其借钱,2015年8月17日方剑又打了一张3.2万元的借条,现在方剑还欠其110.5万元。2.被害人俞某2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份第一学年开始,方剑多次在班上要求学生将学费统一交给他,并到寝室多次收取学杂费。其先后四次交给方剑学费,2012年2月交1500元、2012年9月交2860元、2013年2月交1500元、2015年5月交1135元,共6995元。3.被害人程某3的陈述,证明其于2012年2月交给方剑1500元。4.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明其于2012年2月交给方剑1500元、2012年9月交给方剑2860元、2013年9月交1135元、2014年9月交5035元、2015年叫3950元,共14480元。5.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明其2012年2月和2012年9月的学费交到银行卡还是交给方剑记不清了,2013年2月交给方剑1500元,2015年9月交给方剑3950元。6.被害人盛某1的陈述,证明其于2012年2月在班上交给方剑1500元,2012年9月在寝室交给方剑2860元,2013年2月在班上交给方剑1500元,后来知道这个学期免学费,所以2013年9月本来要交2635元,方剑说会把之前1500元退到卡上,再往卡上打1135元就行了,后来才知道方剑没有把1500元退到卡上,导致2013年9月欠学杂费。2015年5月份,方剑通知还欠学校三年级的学杂费1135元,其把1135元交给方剑了,共6995元。7.被害人周某、章某1、柯某、陶某、曹某、陈某6、许某、沈某、汪某4、匡某、赵某、吕某、盛某2、章某2、袁某、王某3、刘某2、汪某5、陆某、邵某2、吴某2、汪某2、孙某、凌某2、李某、洪某、潘某、胡某、周某、彭某、巴某、李某1、邵某1、戴某、张某2、李某2、汪某1、庞某、陈某1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方剑收取这些被害人的学费。8.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份开学后,其不想让女儿黄某1上学,但还想拿毕业证,于是和方剑沟通了一下,方剑称只要把学费及时缴清就能拿到毕业证,其于2015年5月18日在方剑办公室将18000元交给方剑,方剑打了收条并特意让其不要让别人知道这件事。过了几天,方剑打电话称还要缴7000元押金,但到毕业的时候会退还。2015年5月22日,其又拿了7000元给方剑,方剑也写了张收条。9.被害人金某2的陈述,证明其儿子金某1于2012年到黄山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五年制大专,没有读完就参军了。后其问班主任方剑是否可以到毕业时直接拿文凭,方剑说只有找他才可以,但要将该交的费用交齐,其就找到方剑,方剑让其将学费、实习费等费用直接交给他,其于2015年三次将2万多元(2015年4月6日18300元、2015年6、7月份4000元、2015年12月7日400元,有收条和转账凭证)交给了方剑,但到2016年7月份毕业证也没拿到。(四)被告人方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前段时间同事陈某2打电话告诉其因为挪用学校学生学费让其到检察院配合调查,2016年5月23日14时其自行到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然后民警以其涉嫌诈骗罪到检察院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2)2011年9月开始其担任黄山卫校11五护理3班班主任,2012年黄山卫校合并到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后继续担任该班班主任,并在学院人事科、人事处、办公室担任过职务。学院没有规定由班主任收取学生学费,其背着学校私自违规收取了学生费用共29万多元,收费时没有给任何收据,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来归还其所欠高利贷。(3)其在外面总共欠200万元左右,以急用钱名义向单位同事俞某1借了8万元、向徐某借款6万元、向姚某1借款2万元、向马某2借款1万元、向刘某1借款1万元、向彭莉借款5000元、向高某借款3万元、向学校借款10万元,还向雷某借了2.4万元、向陈某7借了6万元、向王某1借了5万元、向叶某2借了1.2万元。(4)其在2012年年底通过宋某认识丁某,2013年1月8日向丁某借款2万元并打了一张借条,2015年1月8日重新打了一张2万元借条,原借条作废。2013年1月26日、1月30日、2月8日分别向丁某又借款2万元、98000元、46000元,并打了借条。之后又向丁某借钱,2013年7月10日打了一张174000元、一张9000元借条给丁某。2013年8月27日丁某让其还钱,其没钱还,她就让其打了一张总借条。后来其又陆续向丁某借钱,2014年9月15日丁某让其打了一张145000元借条,2015年3月2日又打了一张61000元的借条,2015年8月17日打了一张32000元的借条。有一次丁某带其到她休宁阿姨家借了8万元。(5)其和丁某说过和龚某合伙开过电脑公司,学校购置电脑还欠其和龚某钱,这是为了向丁某证明其有能力偿还借款,让丁某延长还款时限,其和龚某并没有一起开过公司,和丁某说过要出售新安南路20-1号1幢602室(御龙花园)房屋还钱,但丁某知道这个房子已经抵押给实邦担保公司了,也是为了让她相信其有偿还能力。有一次其跟丁某说开车带同事王某2在黄龙大酒店附近撞了人,要赔钱,丁某打了5000元,其实当时是王某2开车,其也没有给对方钱。曾经写了一张龚某向其借款61万元的借条向丁某出示过,还告诉丁某其在外面有一个大工程,谈成需要费用,让丁某相信其有钱。也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存折交给丁某,后自己挂失补办了。也还了丁某一小部分钱,其父母也帮助还了4万元左右。(6)2015年程某1(2011五护理3班学生)在学院打架,黎阳派出所将他带到派出所,他母亲王某1拿了一两千元给其处理这个事,但钱一直没有用,也向王某1借过钱。黄某1原来是其班上学生,仅读了三学期就辍学了,他父亲找到其问能不能拿到毕业证,其让黄某1父亲将黄某1剩下的学费缴清,黄某1父亲给了其这笔钱,其写了张收条。金某1原是其班上学生,第二学年下学期去当兵,当时学校规定金某1要在当兵后回校继续读剩下的学年才能拿到毕业证,当时金某1的父亲找到其问能不能帮金某1拿到毕业证,其让金某1的父亲把剩下学费先缴清,金某1的父亲当时交了一笔钱给其,其给他打了张收条。这两名学生家长交的钱都被其用掉了,没有交到学校去。(五)辨认笔录,证明丁某辨认出方剑和宋某;龚某、江某、叶某1、徐某、黄某2辨认出方剑;方剑辨认出丁某、龚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剑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剑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方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方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方剑以其与丁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其从黄某2和金某2处代收学费时明确多退少补,不能办理退还等,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收受学生学费不上交财物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诈骗罪;其有自首行为,其对行为性质的不同认识系其应有的辩护权,不是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原审对其定性错误,其收取学生学费没有原判认定的那么多为由提出上诉。其二审辩护人除提出与被告人方剑的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请求二审法院对该案予以开庭审理。其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讯问方剑的笔录一份。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多人财物90余万元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在原审判决书中列出,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方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原审判决已在判决书中争议焦点部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客观的评判,并对原审被告人方剑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一一予以了驳斥,本院在此不再赘述,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由于本案上诉人方剑的诈骗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书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方剑的辩护人提出的开庭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秀萍审判员  宣庆龄审判员  沈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淑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