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4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4207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207号之二原告: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85550904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堰玉路2号。法定代表人: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816792765,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佳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90元,由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健��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苏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