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