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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58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886-3号原告:宋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被告:赵某,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孙贵斌审 判 员  唐志勇人民陪审员  车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