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58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886-3号原告:宋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被告:赵某,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孙贵斌审 判 员 唐志勇人民陪审员 车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