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冯铁江与张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铁江,张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410号原告:冯铁江,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张建华,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冯铁江与被告张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冯铁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铁江以被告已将赔偿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铁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铁江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