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谭成坤与宋勇、李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成坤,宋勇,李锡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成坤,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勇,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李锡蓉,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谭成坤因与被上诉人宋勇及原审被告李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2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谭成坤上诉称,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新都区,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原告户籍地虽然在南部县,但一直居住在成都市新都区,合同履行地是成都市新都区,本案应当由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原审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成都市新都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被告李锡蓉的住所地位于南部县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谭成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