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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飞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钱军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德传审判员  万斌红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