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韩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244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被告:韩树东,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沈江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