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4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杜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杜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大道与工业八路交汇处蛇口花园城三期20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9251H。法定代表人:艾洋旭。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杜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地王大厦附楼东座1515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080474。法定代表人:孙青。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杜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77,362元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杜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并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本院已依法采取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变更工商登记并依法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限制出境等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