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喜杰与刘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杰,刘延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130号原告:高喜杰,女,住延寿县。被告:刘延军,男,现羁押于吉林省吉林市延边监狱。原告高喜杰与被告刘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高喜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喜杰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喜杰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家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