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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7098杭州鸿浩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远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浩电子有限公司,无锡远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098号原告:杭州鸿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法定代表人:徐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正武,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远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浩公司)与被告无锡远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浩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鸿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浩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鸿浩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