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夏群、孙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群,孙敏燕,杨乐民,孙敏英,孙敏君,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名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汇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喻,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023号申请人:夏群,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孙卫明,系申请人丈夫。被执行人:孙敏燕,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杨乐民,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敏英,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敏君,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南路1号第3幢1楼。法定代表人:孙敏英。被执行人:杭州名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522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四层461室法定代表人:俞伯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汇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五村。法定代表人:赵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喻,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夏冰,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群与被执行人孙敏燕、杨乐民、孙敏英、孙敏君、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名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汇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喻、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群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富商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