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雷、黄贤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黄贤光,白广海,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何书赢,聊城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异24号异议人:李雷,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异议人:黄贤光,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白广海,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海润煤炭有限公司经理,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法定代表人:何书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书赢,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聊城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阳七公路南。法定代表人:何帅,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广海与被执行人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何书赢、聊城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雷、黄贤光对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保全查封的聊城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设备一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虽然于2012年11月7日保全查封了聊城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设备一宗,但该宗设备已于同年12月份被非法转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至今仍未侦查终结。该宗设备的保全查封到期后,本院未进行续行查封。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也未将该宗设备作为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故本院对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李雷、黄贤光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广军审 判 员 史兆锋审 判 员 胡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徐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