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锁文与穆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锁文,穆华,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05民初768号原告:赵锁文,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穆华,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原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告:李刚,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原告赵锁文与被告穆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锁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华、李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锁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61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金1830元(30%计算);以上合计79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赵锁文与李刚相识,李刚与穆华系兄弟,2015年6月1日李刚带穆华找到赵锁文店中,购买二只轮胎,穆华声称自己刚买了大车,手头紧,承诺货款一月后付清,如到期未付,迟付一天承担5%的违约金,如欠款不还,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并向惠农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同时李刚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穆华、李刚均在《欠款协议》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16日晚上,穆华打电话让赵锁文再送两只轮胎到平罗县尾闸镇某一修补轮胎店,穆华又写下《欠款协议》一份,并声称这两笔拖欠的货款一并偿还,后经赵锁文多次催要,穆华、李刚均未偿还。被告穆华、李刚均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原告赵锁文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本院予以了认证:欠款协议两份,证明被告购买轮胎,欠付轮胎款的事实。经审查,赵锁文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穆华向赵锁文购买轮胎两次,分两次欠赵锁文轮胎款3700元、2400元,共计6100元,并向赵锁文出具《欠款协议》两份,第一份协议约定,于2015年6月1日一次性付清轮胎款3700元,第二份协议约定于2015年7月16日一次性付清轮胎款2400元,同时,两份《欠款协议》均约定,如到期未付,每迟付一天承担违约金5%。同时查明,欠款金额为3700元的《欠款协议》担保人签字处有李刚签字。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赵锁文向穆华提供了轮胎,穆华应当履行支付轮胎款的义务。赵锁文与穆华就欠付轮胎款的金额有《欠款协议》为证,故本院予以确认货款金额为6100元。赵锁文要求穆华支付违约金1830元,因双方在《欠款协议》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且赵锁文主张违约金金额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故对赵锁文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锁文要求担保人李刚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刚作为保证人,因李刚只在欠款金额为3700元的《欠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字,且赵锁文、穆华、李刚对保证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应当认定为李刚对穆华所欠轮胎款370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赵锁文应于2015年6月1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李刚承担保证责任,赵锁文于2017年4月20日方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在六个月内要求李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李刚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故本院对其要求李刚支付轮胎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穆华、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穆华、李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锁文轮胎款6100元,支付利息1830元,合计7930元;二、驳回原告赵锁文要求被告李刚支付轮胎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穆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马国平人民陪审员寇翠莲人民陪审员王金花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常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