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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汪素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汪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0号。负责人:罗琳晖,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汪素仙,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汪素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汪素仙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3,994.35元,利息1,623.88元,滞纳金812.98元,消费手续费75.52元(利息、滞纳金及消费手续费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消费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