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建力、李彩云等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力,李彩云,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295号原告马建力,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李彩云,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0-24号富城商场2排12号。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被告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霍增富。被告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虢国路二街坊4号院1号楼3单元6层。法定���表人霍增富。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力、李彩云诉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建力、李彩云无法提供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建力、李彩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