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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80号之一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房屋一套、位于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房屋,并由王某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某某某上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房屋一套、位于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告赵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赵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赵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赵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赵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担保人王某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某某某上巷房屋,在查封期间内,王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