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孔维银与周远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银,周远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1045号原告:孔维银,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生,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远木,男,汉族,1961年9月1日生,住商城县。原告孔维银与被告周远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维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被告周远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维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26日和2012年11月5日,被告周远木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共计1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一年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暂时无能力还款为由拖延不还,自2013年5月起至今,被告不接原告电话,故意躲避原告不还款。被告周远木辩称,原告诉称不实,我就是一个赌徒,欠原告的钱都是赌博的钱,根本不存在投资借款,这个事情有很多人可以证实。双方也没有约定利息。50000元的欠条,是我在余集开“场子”时向原告借的,已经还清。130000元的欠条,是我在原告开的“场子”里赌博输掉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孔维银与被告周远木系朋友关系。2008年2月26日,被告周远木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前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钱,2012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30000的借条一张。以上两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周远木分多次向原告孔维银借款共计1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周远木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辩称以上借款均是赌债,其中50000元已经偿还,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和还款期限,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亦未当庭认可,故对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远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孔维银借款18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周远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祥庭审 判 员  倪有为人民陪审员  姚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继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