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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显明、唐文祥与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显明,唐文祥,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特52号申请人:付显明,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唐文祥,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平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集亮,男,1963年11月29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人付显明、唐文祥与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付显明、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付显明借款本金367.47万元,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9月1日前偿还5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余款217.47万元在2018年4月1日前偿还,如逾期未支付,未支付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付完毕时止;二、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唐文祥借款本金332万元,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9月1日前偿还2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112万元、余款200万元在2018年4月1日前偿还,如逾期未支付,未支付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付完毕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文祥、付显明与申请人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