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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建辉与金华市汇丰日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建辉,金华市汇丰日用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14号原告:盛建辉,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华市汇丰日用品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上何村下何自然村**号。负责人:何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建辉诉被告金华市汇丰日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建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建辉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建辉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