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代丽与被执行人丁会荣、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代丽,丁会荣,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梁代丽,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丁会荣,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董波,男,1976年12月2人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代丽与被执行人丁会荣、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梁代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丁会荣、董波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丁会荣、董波的账户存款二十六万五千四百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