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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方术名、方秀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术名,方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方术名,男,1987年6月29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方秀兵,男,1987年9月17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方术名申请执行方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秀兵应支付申请人方术名案款133200元,承担执行费189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3200元未执行,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