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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千明与刘小红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千明,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徐千明,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刘小红,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徐千明与刘小红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刘小红应偿还徐千明欠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刘小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