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千明与刘小红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千明,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徐千明,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刘小红,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徐千明与刘小红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刘小红应偿还徐千明欠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刘小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