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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园支行、郑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园支行,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园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3号美伦茗园B区1-3号楼连接体地下一层27-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38325-2。负责人:吴颖,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陈瑜、陈祺祎,均系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彦,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园支行与郑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彦名下有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南路XX号锦绣花园X#楼XXX复式单元房产,但该房产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另案首先查封;发现被执行人郑彦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该车辆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彦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他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且在其他银行设置有抵押担保,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案的处理结果;被执行人郑彦名下虽有车辆,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