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凡柱、付芳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柱,付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36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柱,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付芳新,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孔凡柱与付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孔凡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