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凡柱、付芳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柱,付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36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柱,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付芳新,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孔凡柱与付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孔凡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