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初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印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新港商业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印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港商业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扬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叶国坚,无锡麦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317号之一原告:上海印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2305室。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宝,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湖滨,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港商业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红星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坚,董事长。被告:扬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53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梅森,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坚,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无锡麦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红星路229-1。法定代表人:叶国坚,总经理。原告上海印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港商业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庭审之后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印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聪审 判 员 范德鸿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