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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贵武与被申请人李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贵武,李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638号申请人:徐贵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李正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徐贵武与被申请人李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徐贵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正军所有的预售许可证为岳房预字(20XX)第X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正军所有的预售许可证为岳房预字(20XX)第X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放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