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路来菊与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来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5764号原告:路来菊,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瑞(原告之夫),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道160号。法定代表人:楼超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新,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来菊与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来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瑞、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来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河东区××与××路交口南侧××大厦××号;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明文表示该房屋通燃气,合同规定若通不了燃气,被告需赔偿乙方原告相关损失及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交房,但现该房屋已事实上不能通燃气,故原告起诉华运公司赔偿乙方的各项损失及违约金共45000元。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义务是提供管道,燃气应由原告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双方约定配套设施由乙方办理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被告的义务并不是提供天然气入户。在建设开发过程中,被告与燃气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交纳的燃气表费用,原告不需要另行缴纳燃气表等费用,燃气不能正常使用是部分业主违规装修导致,致使所有业主都不能通燃气,被告交房时是毛坯房,具有通气条件,但是业主装修导致不能通气,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3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住宅类),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与××路交口南侧××大厦××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4.41平方米,总价款844796元,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前。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下列商用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1、上水商品房交付使用时;2、下水商品房交付使用时;3、供电商品房交付使用时;4、燃气(气源种类)管道天然气按政府规定执行;5、暖气商品房交付后的第一个采暖期;6、电梯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房屋交房标准中设备设施约定:“配电系统:室内设配电箱,预留入户管线;……燃气系统:燃气管道入户,一户一表”。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按约定日期将涉诉房屋交付原告。另查,在2015年5月曾有部分本案涉诉房屋所在同一小区即睿品大厦的业主在本院向被告提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之诉。因该案件涉及到睿品大厦能否安装燃气一事,本院前往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包括涉诉房屋在内的睿品大厦能否安装燃气一事进行询问,该公司发展部副部长就此事进行了答复,认为:该公司系涉诉房屋燃气管理部门。涉诉房屋原始设计没有隔断,因此设计燃气管道也是按照没有隔断进行设计。整栋大厦安装燃气必须统一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分类处理,就目前已经有业主打隔断,肯定不能安装燃气。此后,本院又去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进行询问,该院设计三室主任进行答复,认为:睿品大厦燃气系该院设计,设计初始,知晓房屋是4.4米高,且当时就隔断问题问过华运商贸,华运商贸承诺不打隔断,故按此方案设计了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规范,燃气管道不能通过其他房屋,只能在厨房。就现有情况无法做出设计变更。2015年7月3日,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睿品大厦位于天津市××大道××号,项目4层及以上建筑层高4.4米,地上19层,建筑高度85米。2014年9月30日,睿品大厦交付时,燃气管道已入户并立管带气,符合天然气挂表安装条件,需业主自行办理一户一表手续。睿品大厦交付后,由于部分业主违规搭板装修,导致燃气管道穿过客厅或者卧室,无法达到睿品大厦天然气挂表安装条件(燃气管道通气三不穿原则:不穿卫生间、不穿卧室、不穿客厅)。特此说明”。2015年9月17日,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本院,内容为:“1、目前该项目房屋结构与最终进行燃气设计时开发商提供的土建图纸不符,房屋内有隔断夹层,燃气管道有穿越卧室和非厨房房间的现象。按照燃气规范要求,燃气管道不能穿越卫生间、卧室和客厅。为保证该用户及周边居民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故不能通气。同时该项目开发商在项目进件时对此做过承诺;如不按规范在厨房位置搭设夹层,导致无法通气后果由其负责。2、必须按照原图纸恢复原有土建结构,方可接通燃气。无其他方法接通燃气。”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根据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的回复,部分业主搭板装修,导致燃气管道穿过客厅或者卧室,实际不可能再接通燃气的情节,对于原告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被告赔偿不能接通燃气的损失45000元的请求,首先,双方签订的附件交房标准中约定燃气管道入户,一户一表,说明购房者在收房后可以享受燃气功能;其次,被告展示的样板间存在搭板装修,对购房者存在误导,被告交付的房屋墙体存在预埋件,亦是间接告知购房者可以打隔断装修,且现在多数业主已经打隔断装修,被告亦未进行有效的阻止,并全额退回了装修保证金;再次,该房屋高度为4米多,根据一般购房者的需求和购房惯例,购买者购买这样高度的房屋多数会打隔断,而知晓打隔断会导致不能接通燃气这样相对专业的问题对普通购房者要求过高,被告在销售房屋时对房屋的现状以及装修没有尽到全面、详细的告知义务,使购房者存在误解,故被告对于不能接通燃气负有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虽没有提供具体、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但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总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数额明显偏低,原告实际损失明显大于违约金数额,可适当调整。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案情,结合涉诉房屋燃气工程配套费用及因不能接通燃气给购房者所造成的其他替代管道燃气消费的相应损失,本院参照之前对涉诉房屋所在同一小区业主同类诉求赔偿标准赔偿4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路来菊燃气损失费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