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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与深圳铸信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百顺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深圳铸信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百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燕川北部工业园B2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96899D。法定代表人:王义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铸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村社区一排新村102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58270471-X。法定代表人:徐德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政来,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百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3区五楼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89924B。法定代表人:姜宁。上诉人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铸信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百顺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7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瑞升电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主要办公地址位于东莞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