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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长岭县财政招待所北,组织机构代码71716089-6。法定代表人胡喜峰,主任。被执行人刘伟红,女,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伟红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伟红工资款24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