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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919号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6404140Q。法定代表人:吴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洪波,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凤,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立,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