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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向荣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荣,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荣,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河区北站路146号24楼21号。法定代表人:邢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妮,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李向荣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向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向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韩彩霞审判员 姜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