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显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显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996号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财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8659802T。法定代表人:冯亚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显超,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显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款45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5月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北路93号的华信天街门面一间,同时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剩余4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故原告将本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履行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中方式解决,即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双方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晓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丽